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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讲“WHO认为电磁辐射是第四大污染”的说法是虚假的?-C2-0011
顾延宽 发表于 [2014-5-20 13:33:23] 返回上一级浏览4755次

 

“世界卫生组织认为,电磁辐射已成为全球公害,是继水源、大气、噪声之后的第四大环境污染源”,这也是当前有关电磁辐射的一些资料中最常见的又一论断。经利用Google搜索20071124日),约有1,040项符合“第四大环境污染源”这样内容要求的查询结果。但中间除了少数资料把“电磁辐射”变成“电脑”,其他则没有什么差异。现举几例引文中黑体为笔者加的

在一个介绍知识性网站上,《变压器与疾病》一文中称:“过量的电磁辐射还会干扰周围其他电子设备,影响其正常运作而发生电磁兼容性(EMC)问题。 因此,电磁辐射已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继水源、大气、噪声之后的第四大环境污染源,成为危害人类健康的隐形‘杀手’,防护电磁辐射已成当务之急”(引文中黑体字,为笔者加的;本题中下同)。让人弄不懂,这是在介绍什么知识呢。

商家们为了推销产品,把电磁辐射讲得十分可怕而借以扩大市场,那就更是不遗余力地推波助澜了:卖电脑机箱的厂家说:“这些很可能是长时间暴露在辐射环境中所引起的,电磁波辐射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称为继水源、大气、噪声之后的第四大全球性公害。那么,如何才能防止辐射带来的危害 ……”,号称能够防辐射的螺旋藻,其商家说: “现代人每天接受的电磁辐射强度要比几百年前所接受的来自自然界的电磁辐射高2亿倍……目前,电磁辐射已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继水源、大气、噪声之后的第四大环境污染源 ……”;北京的一家网站,在“产品论坛”中也加上“电磁波辐射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称为继水源、大气、噪声之后的第四大全球性公害”的内容。

下面的例子中,商家则把“电磁辐射”改为“电脑辐射”了:卖防辐射屏的公司说:“电脑辐射已成为全球公害,是继水源、大气、噪声之后的第四大环境污染源。世界卫生组织和国内外医学专家研究发现:电脑产生的电磁射可导致人头痛、视力减弱、记忆力 ……”;针对女性防辐射用品的广告称:“电脑电磁波辐射,被世界卫生组织称为继水源、大气、噪声之后的第四大全球性公害,成为危害人类的隐形‘杀手’。大量事实证明,长期接受电磁辐射可导致头痛、头晕、耳鸣……”

还有不少资料把“第四大污染”的说法加到世界环发大会头上。如一份报纸在报道广州电视塔建设时,以《广州新电视塔选址附近小区电磁辐射污染有多大》为题,文章说到“电磁辐射污染是继公认的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噪音污染之后的‘第四大公害’,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已经将电磁辐射列入必须控制的主要污染之一。”还有一份环境研究方面的学术刊物《信息交流》上,也称“电磁污染已被公认为是在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噪音污染之后的第四大公害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已将电磁辐射列入必须控制的主要污染物之一。”

一些科技文献,似乎被这种宣传搞懵了,也跟着呼声迭起。只不过没有再加上WHO的帽子而已。如变电站建设评估,本来此项工作应当很专业的,现在也凑起热闹称:“据报道,继‘三废’污染、噪声污染之后,电磁辐射污染已被列入第五公害。为此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愈来愈复杂的电磁环境及其广泛的影响,电磁环境保护与电磁兼容技术已成为一个迅速发展的新学科领域”云云。另有一个科技情报调研项目称:“科学研究早已表明,电磁辐射污染目前已成为继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噪音污染之后的第四大公害,人们如果长期暴露在超过安全值的辐射剂量下,体内细胞会被大面积杀伤或杀......”。

从上面举的例子,可以看出,说法混乱,有的是“电磁辐射”,有的是 “电脑辐射”;一个说是“第四大环境污染源”,另一个则讲“第四大全球性公害”,甚至还有“已被列入第五公害”之说;有的讲是WHO的结论,有的又没有此说法的来源。由此推断,“世界卫生组织认为,电磁辐射已成为全球公害,是继水源,大气,噪声之后的第四大环境污染源”的说法,看来也是毫无根据的。

经查WHO网站现在所列的100多个健康主题,有水、噪声、空气,有电磁场,有非电离辐射,就是没有电磁辐射的条目。而且各个主体是互相独立的,没有放在一块比较的论述。怎么会对“电磁辐射”来个排序,说什么“继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噪音污染之后的第四大公害”呢?

后来在刘亚宁主编《电磁生物效应》的绪论中,见这样的叙述:“有人把电磁污染称为除空气、水、噪声污染以外的第四类污染”。显然书中的说法只是告诉读者,对电磁污染有“第四类污染”这么一种说法而已。既没有提世界卫生组织,也没有“全球性公害”之夸张语言。

有的资料提到,1972年斯得哥尔摩首次人类环境会议的一份文件附表中,在环境污染物的栏目内列有“电磁辐射”内容。经查对,1972年斯得哥尔摩会议,最后主要文件有《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和《人类环境行动计划》。后者包括两个内容:A.环境行动框架;B.国际层面的行动建议。B项的行动建议共有109条。其中7085条为污染的普遍性,8694条为海洋污染。其中,“污染的普遍性”第72条建议的内容为“需要建议的是,应建立有关具有国际意义污染物的标准,各国政府考虑接受由有权威的国际组织所推荐的相关标准。在计划与运作方面与相关国际组织与其他政府当局协调一致,对于超过国家管辖范围的污染物分布的外控程序也应从这些标准中产生”(原文见: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Human Environment  :《Action Plan for the Human Environment)。可见,当时会议并没有确定具有国际意义污染物的标准。即使“电磁辐射”列入附表,也难以说明“电磁辐射”已属于“国际层面行动计划”文件的正式确认。否则,第72条建议中,就不会出现 “应建立有关具有国际意义污染物的标准”之说。当然,斯得哥尔摩环发大会,更没有什么文件对“电磁辐射”作为污染物进行排序,并且列为“第四类污染物”之说。从环境污染物角度,“继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噪音污染之后”,假如一定要排序的话,还有杀虫剂、酸雨等,尚轮不到“电磁辐射污染”呢。

综上所述,“世界卫生组织认为,电磁辐射已成为全球公害,是继水源、大气、噪声之后的第四大环境污染源”的说法,是虚假的。指称是“世界环发大会的认定的第四类污染”,也是与事实不符的。这种以讹传讹的谬说,同样是既不应该引用转述,更不能作为论证之凭。

当然,电磁环境是文明人类生存环境的重要因素。放任人类面临的电磁环境日趋复杂化,就是对人类自己不负责任。控制大功率的人工电磁辐射源,避免形成污染,也应当纳入环境保护管理的重点项目。如国务院20071122日公布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在“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中,就明确提出“提高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水平”,具体要做到:“建立和完善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的法规和标准,加强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优化电磁场的空间分布,合理布局场源建设,防止人口稠密区的电磁辐射污染”。《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要求与措施,这是保证我国现代化可持续发展所必须选择的政府行为。但向社会公众普及准确的电磁辐射知识,认真控制电磁辐射污染是一回事;任意夸大电磁辐射危害,肆意编造电磁辐射污染根据,这是另外一回事。这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因此,再继续宣传WHO或世界环发大会“将电磁辐射认定为第四类污染”的虚假之说,只会让公众增加困惑和不安而已。

(引自顾延宽著《移动通信电磁辐射知识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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