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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网: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新国标大家谈
中国环境网 发表于 [2014-8-10 20:57:16] 返回上一级浏览6159次

原文链接:http://www.cenews.com.cn/xwzx2013/zcjd/201407/t20140729_778314.html

 

【编者按】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新国标在修订过程中研究并借鉴了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在遵循我国环境保护标准技术体系要求和基本国情的前提下,采用了“过程控制”和“风险控制”等理念,指标体系和具体数值均向欧盟标准靠拢。我国垃圾焚烧污染控制的关键问题还不在于标准限值的严格与否,而是这些标准能否严格执行到位,企业是否真正履行社会责任。诚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群体对新国标的理解和诉求各不相同。因此,为更好地理解和全面认识新国标,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征集和整理了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新国标的相关热点问题,并以通信访谈的形式,邀请了部分专家、垃圾焚烧企业及民间NGO代表就社会关注的十大热点问题各抒己见。

  专家代表

  王 琪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所所长

  徐海云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总院总工

  焚烧企业代表

  陈 涛 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杨 军 北京高安屯垃圾焚烧有限公司总工

  NGO代表

  毛 达 环保组织自然大学研究人员

  岳彩绚 环保组织芜湖生态中心固废项目负责人

  赫晓霞 环保组织betway体育

  1.您如何评价新国标?或新国标新在哪里?

  王 琪:新国标出台的背景是,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的需求进一步加大,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环境保护要求进一步提高,出台新国标的主要也是为平衡这两方面的需求,防治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规范垃圾焚烧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促进生活垃圾焚烧技术水平和环境保护水平的提高。同旧国标相比,新国标对污染物排放限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在垃圾焚烧设施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要求,扩大了标准适用范围,填补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污水厂污泥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空白。

  陈 涛:与旧国标相比,新国标更加符合现实要求,也更加科学。新国标将污染由末端控制转向过程控制,毫无疑问将比旧国标更严格地规范我国垃圾焚烧行业,引领我国垃圾焚烧行业的发展。新国标的“新”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地方:(1)新国标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纳入本标准,填补了对这类焚烧设施管理的空白;(2)增加了生活垃圾焚烧炉启动、停炉、故障或事故等时段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提高了生活垃圾焚烧厂排放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二恶英类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徐海云:新国标中颗粒物、重金属如汞、氯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二恶英类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不同程度收紧,尤其是颗粒物和二恶英的变化最为突出。

  杨 军:新国标体现出先进性、现实性和可行性,进一步严格了烟气污染排放控制要求,明确了焚烧炉启停、故障的排放要求,明确了厂外电子公示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监督,还对垃圾渗滤液处理提出了明确可行的要求等。

  赫晓霞:新国标更多反映了对公众关心的热点环境问题的回应,提高了标准的可操作性。较之旧标准,新国标在选址要求上更加明确,要求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重点考虑垃圾焚烧厂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排放、事故风险及对周边居民健康和日常生活的影响;在标准限值上向国际标准看齐,尤其是在二恶英类污染物控制方面,直接与欧盟标准保持一致;在监测要求方面,明确要求运行工况和烟气在线监测结果采用电子显示板进行公示,让周边群众可以实时了解企业运行状况和污染物排放水平。

  毛 达:新国标相比旧国标有进步,但仍跟不上垃圾焚烧污染控制的需要。理由是:(1)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并未全面向欧盟标准靠拢,不足以保证焚烧厂的环境安全;(2)一些重要的焚烧污染物未纳入标准;(3)污染物的监测频率要求不足以保证焚烧厂的连续稳定排放;(4)允许混烧“一般工业废物”是一种倒退;(5)没有充分反映《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对于焚烧厂二恶英减排的技术要求。

  岳彩绚:新国标相比旧国标有一定的提高,比如对各项污染物的要求更加严格,也更贴近欧盟现行标准。但是,新国标并没有将公众重点关心的选址距离问题明确,也没有将公众参与监督机制纳入其中;对入炉垃圾的规定,相较于旧国标有扩大入炉垃圾种类之嫌。

  2.新国标与欧盟标准存在哪些异同?或新国标与欧盟标准有没有实质性差别?

  徐海云:总体上新国标与欧盟标准相接近,但在具体执行上还存在明显区别。例如,欧盟标准采用半小时均值与日均值,我国则采用小时均值,因此新国标排放限值并不能与欧盟标准直接比较;新国标将一氧化碳既作为焚烧炉运行工况在线监控指标,也作为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欧盟标准将一氧化碳浓度列入污染物指标,此外还包括氢氟酸、总有机碳;新国标对焚烧炉停炉给出了具体规定,如焚烧炉在启动阶段应4小时之内达到稳定工况,这一要求严于欧盟标准。

  王 琪:新国标在修订过程中充分研究并借鉴了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在符合我国环境保护标准技术体系要求的前提下,采用了“过程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先进理念。我国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首次采用的时均值和日均值两套限值的做法就是借鉴了欧盟标准,但根据我国环境监测规范,新国标没有采用欧盟标准中的半小时均值,而采用了小时均值。部分指标限值与欧盟标准相比出现差异,如氯化氢含量的小时均值与欧盟标准的半小时均值相同,但日均值比欧盟标准宽松,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生活垃圾中厨余垃圾含量较高,其中氯含量要大大高于欧洲国家生活垃圾,所以从技术可行性的角度做了适当的调整。也有一些指标严于欧盟标准,如二氧化硫的小时均值采用了100 mg/m3,与欧盟的半小时均值200 mg/m3相比要大大加严,这是由于欧盟标准制定较早,技术进步和环境保护要求严格使得标准的提高成为可能。总体上讲,无论是指标体系还是具体数值,我国垃圾焚烧标准与欧盟标准处于一个水平之上,没有实质上的差异。

  杨 军:新国标和欧盟标准相比较两者在取样周期方面还略有不同,但总的来说新国标中污染物排放指标水平要求已经接近或部分指标已达到欧盟现行标准水平。

  陈 涛:在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方面,新国标对汞和二恶英的排放限值和欧盟标准一致,其它如氯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虽相比旧国标已大幅收紧,但与欧盟标准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在运行控制方面,新国标与欧盟标准已无实质性差别,部分要求甚至更为严格;在监测方面,新国标更侧重对烟气中重金属类污染物和焚烧炉渣热灼减率的监测,欧盟标准对二恶英的监测要求更高。

  赫晓霞:新国标与欧盟标准的距离已明显缩小,虽然还无法达到与其完全一致的水平。从我国公众对于垃圾焚烧日益关注的态势来看,逐步实现与欧盟标准实质一致的污染控制标准也是十分必要的。

  岳彩绚:除二恶英之外,其他各项大气污染物的限值同欧盟现行标准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同时,新国标并没有将总有机碳列入控制范围。

  毛 达:新国标同欧盟现行标准仍具有较大的差别,颗粒物、氯化氢、部分重金属排放限值较欧盟标准松。

 3.新国标中环卫机构收集的混合生活垃圾可直接入炉焚烧是否可理解为公众不用对垃圾进行分类?

  王 琪:无论是采用“可燃垃圾-不可燃垃圾”,还是采用“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分类体系,送到焚烧炉进行处置的分类收集后的垃圾,其实质都是混合垃圾。所以新国标中的这一规定与公众开展的分类收集没有联系,也不矛盾。事实上,作为针对垃圾焚烧设施建设者、运行管理者和监督管理者的污染控制技术法规,新国标的角色是最低技术准则,而不会对垃圾的收集和预处理等具体技术提出要求。

  徐海云: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的垃圾就是回收利用后的剩余垃圾,当然是混合垃圾。实际上,国内外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的都是混合垃圾,如果是单一种类的垃圾送到焚烧厂,还需要混合(又称配伍),以便保证入炉热值的稳定。我国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的物品一般被称为“废品”,废品回收在我国一直存在;剩余部分才被俗称为“垃圾”,一般由城市环卫部门负责清运和处理。

  陈 涛:目前国内垃圾焚烧设施焚烧的垃圾基本都是未经分类的混合垃圾,这对垃圾焚烧设施的稳定运行和烟气处理确实会带来一些影响,但在技术上完全可以满足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要求。当然,垃圾分类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赫晓霞:虽然垃圾焚烧厂可以直接焚烧混合生活垃圾,但并不是一定要焚烧混合垃圾。有效分离日常居民生活所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一方面可以让厨余垃圾得到更加可持续的资源化利用,而焚烧热值较高的其他垃圾,也会减少垃圾焚烧厂的运营成本。

  岳彩绚:该项内容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有关规定不一致,且对不进行垃圾分类是一种默许,各省市将缺乏垃圾分类的动力,对垃圾分类有消极作用。并且混合生活垃圾中含有一些阻碍焚烧炉运转,或焚烧厂无法处理的垃圾,混合焚烧将导致垃圾焚烧厂运行出现故障问题。

  4.二恶英监测频率要求为什么一年才一次?或二恶英监测频率一年一次能否满足监管和维护公众健康的要求?

  王 琪:监测二恶英需要抽取大量的烟气进行浓缩和高精度测定仪器,监测成本要大大高于其他项目,而且难以对焚烧工况形成在线反馈控制。新国标规定“对烟气中二恶英类的监测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要求更高的监测频率。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和焚烧炉的燃烧温度、烟气中颗粒物浓度和氯化氢浓度等可以综合地间接反映二恶英的控制水平,而这些指标项目都是可以实现在线监测。标准规定监测结果应采用电子显示板进行公示,因此公众完全可以通过间接指标了解二恶英的控制水平,维护自身的健康权益。

  徐海云:对于二恶英和重金属排放的监测不是靠增加监测频次来保障的。如果按照这样的逻辑,就是一年10次也不能代表常年的运行状况。美国垃圾焚烧二恶英监测一年一次,瑞士是两年一次,就是欧盟也是一年两次,不能像常规污染物那样规定很高的频次。其实,烟气常规指标检测以及飞灰的检测等都可以间接反映焚烧控制水平。

  陈 涛:二恶英为痕量物质,很难直接通过现有技术进行在线监测。1个二恶英样品(3次/样)的实验室检测费用就达数万元,高昂的成本限制了二恶英难以成为一种常规性监测指标。新国标虽然只要求二恶英每年进行一次监测,但对炉膛温度进行了严格的要求,通过对炉膛温度的严格控制,在源头上减少了二恶英的产生。

  杨军:对于二恶英来说,由于目前还无法做到连续在线监测,还只能采用取样监测的方法来取得,但直接取样监测的也存在程序复杂、分析周期长、费用昂贵等特点,但对于稳定运行的焚烧厂来说其二恶英的排放水平是基本稳定的,只要在运行过程中,严格控制焚烧工况,控制一氧化碳浓度,控制烟气中的含尘量,控制好活性炭加料量等措施,就可以间接了解二恶英的排放浓度并可控制在排放限值之内,目前的取样检测频度应该说可以满足监管要求。

  毛 达:新国标对二恶英的监测频率要求可能是出于避免焚烧厂运行成本过高的考虑。理论而言,这一年一次几个小时的采样监测不能反映焚烧厂全年二恶英排放的平均状况,一则在统计学上不具有代表性,二则采样过程中工况可以被焚烧厂操控,进而影响检测结果。不能反映焚烧厂一般运行状态的监测结果能否满足监管和维护公众健康的需求值得关注。

  岳彩绚:由于高昂的监测成本和监测难度,一年监测一次是二恶英监测频率的最低要求。但目前现有焚烧厂甚至无法做到一年监测一次的频率,我们去年对全国122座垃圾焚烧厂的二恶英监测数据申请中,仅得到10座垃圾焚烧厂的二恶英监测值,并且其中有些焚烧厂数据为三年前的监测数值。这样无法让公众直接观看其检测工作及对外公布的检测结果,显然难以达到满足监管要求的目的。

  赫晓霞:鉴于我国企业环境表现通常并不理想,公众对于二恶英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的现实,我们在项目运行初期,应增加监测频次并公示信息。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稳定达标并低于限值,则可以适度减少监测频次,用其他相关污染物的监测指标来作为常规替代指示物。

  5.我国小城镇和农村能否推行中小规模垃圾焚烧并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王琪:采用焚烧处理生活垃圾需要一定的经济、社会、技术发展基础。目前具备这些基础的农村和乡镇都聚集在东部发达地区,这些地区城市化水平较高,城市聚集度高,农村和乡镇生活垃圾完全可以采用“城乡一体化”的方式处理,而无法纳入“乡镇一体化”处理的农村和乡镇往往不具备采用焚烧方式处理生活垃圾的基础条件。因此,目前我国还没有中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需求。

  徐海云:欧洲、日本许多焚烧厂规模在100-300吨/日,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由于规模小,成本相对较高,这是当前制约这类焚烧厂在我国村镇地区应用的主要因素。

  陈 涛:目前国内部分中小型垃圾焚烧设施并没有完善的烟气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很难达到新国标的要求。在当前技术条件下,小城镇和农村还是不适宜推行中小规模垃圾焚烧设施。

  杨 军:我国小城镇及农村能否推行主要取决于垃圾热值及当地的经济水平,考虑到垃圾自持燃烧的热值及当地经济水平的限制,建议有条件的小城镇和农村地区,可在相邻近的地区合建300吨/日的中型规模的焚烧厂,以保证其较好的技术经济指标和稳定的烟气达标排放。

  毛 达:对此,表示十分怀疑,因为大型焚烧厂的排放和监管尚存在严重问题。

  岳彩绚:表示担忧,因为小城镇和农村可能缺乏资金,难以保证采用先进的焚烧炉及完善配套技术,监管面临很多困难。

  赫晓霞:小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管理水平更低,监测和执法力量更弱,难以做到有效监管。垃圾成分与大城市也有显著不同,农业残余和动物粪便以及建筑渣土等更适合其他资源化利用方式。对于土地资源相对较多的农村,采用标准化垃圾填埋场并及时恢复景观应当更具可操作性。

  6.我国实施新国标可能面临哪些困难?

  毛 达:环境监测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有效性存疑;信息公开不充分,公众难以参与监督和评价;难以有效鉴别“一般工业废物”和“危险废物”,很容易导致危废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炉。

  岳彩绚:对二恶英一年一次的监测要求,焚烧企业很可能不按规定去严格监测;选址的安全距离不明确,公众参与监督机制缺乏;对于排放超标的惩罚措施不明确,难以保证执行。

  赫晓霞:从垃圾运输、储存、焚烧、直到污染物处理和排放,整个过程难以得到有效监督。为避免焚烧企业违规运转,相应的经济、行政及法律手段等还需跟上。

  杨 军:我国大、中城市实施新国标应该是水到渠成,但可能对小城市(县级城镇)还会存在技术及经济方面的困难。

  陈 涛:我国实施新国标在技术上已不存在问题,对于已建的垃圾焚烧设施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国标,应该说有足够的时间实施技术改造。实施新国标,难点在监管方面。政府是否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有无监管依据、能力和动力,有无奖惩机制,监管是否彻底、信息是否透明都是应该考虑的问题,只有监管执行到位,才能取信于民。

  徐海云:新国标在实施中面临的困难主要是监管制度落实问题,以及能否严格执行。比如,焚烧飞灰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但如何管理应该进一步明确;小型焚烧处理设施(针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二恶英排放标准显著严于日本,其可执行性有待验证。

  王 琪:新国标在体现污染“全过程控制”方面做出了尝试,采用了日均值作为排放标准限值,同时对运行工况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变化对我国环境监测体系将会产生较大影响,而且对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运行管理者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者已经形成的“达标排放”的思维定式带来挑战。同时,由于新国标对污染控制要求的提高和细化,将会使垃圾焚烧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成本进一步提高。这对目前我国普遍费用偏低的焚烧设施建设投资和运行成本补偿体制将形成较大的压力。

 7.新国标对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企业主要的挑战有哪些?

  毛 达:新国标给处理行业带来成本的显著提高,可能超出当前的运营收入。

  岳彩绚:老旧设施需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二恶英的污染控制以及监测能力有待加强。

  赫晓霞: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硬性要求和运行成本的控制,企业环境管理全过程的实施,面向周边居民的信息公开,开放参观,科普与交流等机制的逐渐完善,环境信用的建立,可能出现的污染事故的风险预防和公众沟通等。

  杨 军:新国标对新建厂一般来说是没有问题的,但对原有的老企业,特别是建设年限较早的,面临的挑战主要是工艺设施的更新改造,以及特许经营协议修改和调整。

  陈 涛:新国标对现有的大部分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企业,可以说不存在很大的挑战。因为早在新国标发布之前数年,类似光大国际等国内一线环保企业,烟气排放指标也已全面达到欧盟现行标准。当然,新国标进一步提高了行业准入门槛,少量管理不善的企业将退出。

  徐海云:飞灰处理,特别是对于采用流化床焚烧炉的设施,飞灰产生量大,难以达标处置;对于焚烧炉启停炉的要求,技术上缺乏可操作性。

  王 琪:对于现有未达标企业,设施改造成本的额外投入和运行成本的提高,这将对焚烧设施运行企业形成较大的压力。在现有投资和运行成本补偿机制下,企业需要充分挖掘节能降耗的潜力,减少不必要成本,保证垃圾焚烧设施污染控制水平的提高和稳定。

  8.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应该如何更好地履行企业环境和社会责任?

  徐海云:诚信建设,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应定期发布年度运行报告,努力接受社会与公众监督;严格管理,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应按照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要求,不断提高运营管理水平;加强人力资源建设,不断提高员工专业技能。

  王 琪:自觉采取措施保证污染控制水平的稳定和满足新国标,需要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企业信用机制的有效支撑。垃圾焚烧企业不应将追求利润作为唯一或者首要目标,如在垃圾性质发生较大变化,需要投加燃料和增加污染控制物料的投加,而这意味着垃圾处理成本将会大幅度提高及利润的降低;或者企业在焚烧设施还没有完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如果提前将生活垃圾投入焚烧炉,将可以减少还贷压力,但可能造成污染物的超标排放以至周围环境质量的恶化。

  毛 达:信息公开、透明运营、接受公众监督。

  岳彩绚:严格执行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严格执行每年至少一次的二恶英类污染物监测;严格按照国家对危险废弃物的处理规定要求,将产生的飞灰交给有危废处理资质的企业处理;定期对焚烧设备进行检修,以保证正常安全运行;及时向社会公布以上监测数据和运行信息;邀请公众参观和公众监督;保证不在环评和污染检测数据上造假。

  赫晓霞:规范运营,达标排放,甚至更严格地限制污染物排放,主动进行信息公开,开放接纳公众意见和建议。

  杨 军: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并承担相应社会责任。

  陈 涛:除了足量的环保投入,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确保达标排放等环境责任的体现外,企业还要积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即做好市民群体的科普宣传工作,通过相关知识的正面宣传,进而从一定程度上消除民众的负面情绪。同时,企业在运营过程中,还要不忘回馈社会。以光大国际为例,我们除了每年接纳数万人次的各类团体参观,还积极配合政府工作,通过建立“光大环保爱心基金”、“光大国际安心学校”等公益事业,进一步体现了环保企业对社会的积极贡献。

  9.新国标如何才能执行到位?或实施新国标的关键因素和措施有哪些?

  毛 达:信息公开、引入第三方监测和公众监督机制;对现有垃圾焚烧厂进行全面“体检”;准备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国标。

  岳彩绚:如果能在各地组建垃圾焚烧公众监管小组,将分担环保部门的监督工作。同时,必须严格要求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对其焚烧炉运行情况和检测数据及时上网更新,这也将成为公众了解和监管生活垃圾焚烧企业是否严格执行新国标的有效保证。

  赫晓霞:更好地实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除了环保部门的例行监测之外,还应鼓励和推动社会监督;发展企业周边的社区居民成为环保志愿者,通过直接观察,如道路遗撒,恶臭发生,烟囱排放异常等现象,及时向环保部门举报;鼓励一些环保类社会组织参与便携式环境监测,可以更及时地发现问题。

  杨 军:执行新国标的关键因素或措施主要是监管与监督,并建议与《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212-2014)同时配套进行宣传、学习和推行、使用。

  陈 涛:一方面靠企业自律,企业要树立社会责任意识,加大投入、加强管理,通过不断的技术改进以适应新国标要求;另一方面需要政府做好监管工作,做到信息公开,取信于民。以苏州市垃圾焚烧监管为例,2009年苏州市就成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对垃圾焚烧企业进行监管。对焚烧炉温、主要烟气污染物如颗粒物、氯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进行在线监控,并派驻监管人员现场办公进行监管。未来苏州市还将开发“智慧环卫”手机应用软件,市民可通过软件直接了解焚烧厂关键运行指标,建立起全民参与监督的渠道。

  徐海云:加强监管体系建设,落实监管制度、监管资金以及监管人员;避免垃圾处理企业恶性竞争,垃圾处理费用要与处理要求匹配,高标准需要必要的费用保障;对真正做的好的生活垃圾焚烧企业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那些不达标的要依法处罚。

  王 琪:生活垃圾焚烧从业者要通过实践尽快理解和认识生活垃圾的性质及其燃烧和控制规律;环境保护和行业监管者,应该尽快提高管理水平,尽快从“达标排放”的末端控制向“达标运行”的过程控制转变,合理、科学地理解和认识新国标,认识和掌握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的规律,尽早发现污染前兆,避免污染及其事故的发生。

  10.新国标能否化解近年来多发的垃圾焚烧项目邻避现象?

  杨 军:新国标的出台解决不了复杂的社会问题,也不可能彻底化解焚烧厂筹建中发生的群体事件。新国标的颁布一方面对垃圾焚烧企业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另一方面也会让社会进一步了解、理解垃圾焚烧,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这种现象的发生。

  陈 涛:新国标从正式发布到广泛实行,需要一个逐步消化的过程,现阶段国内垃圾焚烧项目整体水平还有待提高,距离发达国家在烟气排放标准、臭气治理等方面,我们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为更好地解决垃圾焚烧项目邻避现象,国家标准还要逐步提高。

  徐海云:新国标不能完全化解当前的垃圾焚烧项目邻避现象。当前垃圾焚烧项目邻避现象三个主要因素是:主流媒体对垃圾焚烧误导宣传影响深远;公众对监管部门能否执法到位,对焚烧企业能否承担社会责任缺乏信任;生活垃圾焚烧厂厂址与周围房地产开发存在利益冲突。

  王 琪:新国标可以作为技术基础在缓解“邻避”现象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我国发生“邻避”现象,除了因为公众环境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之外,还有很多复杂的社会因素。新国标作为排放技术法规,无法解决“邻避”现象所体现的社会矛盾,以及形成“邻避”现象背后的社会因素。因此,指望新国标彻底化解“邻避”现象是不切实际的。

  毛 达:不能化解垃圾焚烧项目的邻避现象。一方面新国标还有这样那样的不足,跟不上焚烧行业整体污染趋于严重的形势。另一方面,以往的邻避问题并不主要因为标准不够高,而是很多焚烧厂及监管部门都遵守不了最基本的法规要求,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失去了公众信任。

  岳彩绚:新国标避开了选址距离和建立公众参与机制这些公众最关心的问题,公众一直关注垃圾焚烧厂的环评造假、缺少公众监督、违规运营、污染超标等问题;新国标规定混合生活垃圾可以直接入炉焚烧,不能满足公众对垃圾经分类之后方可焚烧的要求。因此,新国标恐怕并不能有效化解近年来公众反对垃圾焚烧的现象。

  赫晓霞:单纯一纸标准,显然并不能化解近年来日益增多的邻避运动。标准只是从理论和技术上规定了企业的达标排放和环境监测手段,但如何确保标准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和有力的监督,才是解决邻避现象的根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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