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尔问 发表于 [2012-11-12 20:35:17] | 返回上一级浏览7959次 |
2012年11月9日下午,在达尔问办公室,几位关注草原的朋友共同探讨了草原开发与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问题。大家一致认为,政府和企业的更加透明的环境信息公开,是缓解企业公关危机,增强政府社会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话题1:滦河源的农业开发
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位于河北省与内蒙古自治区交界处,属温带大陆性草原气候,年降水量426毫米。是典型的农牧交错带。
滦河流域位于沽源县东部及东南部,东部与承德地区的丰宁县接壤,东北部毗邻内蒙古自治区的多伦县。该流域地处坝缘山地,海拔较高,在1450米---1550米,相对高差50米—100米。年均降雨量420毫米,多集中在6---9月份,占全年降雨量的78%,多年平均蒸发量达2500毫米。滦河在沽源县总流域面积1014.14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的27.8%,其中:水土流失面积766.74平方公里,占总流域面积的76%,分为4个不同的侵蚀类型区:微度侵蚀的有247.4平方公里,占流域面积的24.4%,轻度侵蚀的有251.77平方公里,占流域面积的24.8%,中度侵蚀的有512.72平方公里,占流域面积的50.6%;强度侵蚀有2.25平方公里,占流域面积的0.2%;侵蚀模数为3800吨/平方公里.年。
就水资源而言,滦河是沽源县最好的河系,年出境水量0.5亿立方米,下游设计水浇地面积20.7万亩,但是农田实灌面积仅10.3万亩,10万亩不能灌溉,原因是干、支、斗渠不配套,旧有的工程由于某种原因投入不足,老化失修,失去应有的作用。现已超负荷运作,严重浪费水资源。从1989年开始,沽源县围绕“统一规划、集中治理”的原则对滦河流域其中的部分小流域进行了综合治理,截止目前,共完成治理面积128.17平方公里,占流域水土流失面积的16.7%,但由于各小流域内土壤贫瘠加之连年干旱,暴雨频繁,造成林草成活率、籽种出苗率及成林保存率普遍不高,土壤沙化严重,沙尘暴逐年肆虐,使各项治理措施严重毁坏,目前水土保持治理措施保存治理面积仅17.64平方公里,而滦河流域内原有的植被面积却仅有2.32万亩,生态环境很不乐观,趋于恶性循环,致使滦河流域内山更秃、水更浊、林更少、田更薄、路难行的局面愈演愈烈。
该流域一级支流闪电河,古称濡水,穿沽源、绕蓝旗、经多伦、过承德,奔腾直下,流程870余公里,注入潘家口水库,是天津市工、农业及生活用水的重要水源之一。
然而,就在沽源县及内蒙古正蓝旗和多伦县境内,同样在滦河流域范围内,随处可见被开垦为农田的草原,莜麦,土豆等在这里普遍种植,价值几百万的大型喷灌设施正在无节制的抽取这里的地下水以满足农业灌溉需要……
但是,在滦河源头,农牧交错带的生态脆弱地区,
这样的农业开发是否符合当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方向?
农田季节性种植所带来的土壤裸露和水土流失如何恢复?
地下水的过度抽取如何控制和管理?
话题2:草原和沙地上的植树造林
地处浑善达克沙地南缘的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多伦县,是我国北方农牧交错带典型的农牧结合经济类型区。气候属中温带半干旱向半湿润过渡的大陆性气候。海拔1150一1800米。年均气温1.6℃。年均降水量385毫米,属锡盟境内丰水带。
多伦县处在森林、草原与沙地过渡地带,属次生林植被、草地植被和隐域性沙地、湿地、农田相间植被类型,既有草原景观,又具有森林、沙地、湿地的特征。全县植被类型共分为低山丘陵干草原植被、低山丘陵草甸草原植被、河滩地下湿地林缘草甸植被、沙丘沙地植被、湿地植被和人工建设的乔灌复合植被共6个植被类型。
生态景观和植被类型的多样性,决定了当地生态保护的手段和措施也应该具备相应的多样性,符合当地自然地理条件。
然而,在多伦境内的典型草原和沙地腹地,正在被开出了一条条的深沟,有工人正在用拖拉机挖土和种植树苗,经询问这是当地林业局的项目,种植的是樟子松。在多伦县林业局的网站上,赫然有《多伦县百万亩樟子松基地建设总体规划(2011—2015年)》,意味着最近几年,多伦县将持续种植各类树木,以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生态建设等等名义。
中科院植物所蒋高明教授曾经著述《以自然之力恢复自然》。
在草原和沙地地区,什么样的保护才是最适合的保护?
这样的草原也是规划中樟子松的种植基地吗?
谁来决定这些松树被种在什么地方?
被人为种植的草原所有权属是当地政府还是个体农民或牧民?
种植松树的成本谁来承担?其成本是多少?
种植松树的收益是多少,这一收益如何分配?
话题三:工业开发的环境影响
对水资源利用的影响
一进入内蒙,从正蓝旗到多伦县,到克什克腾旗,到锡林浩特市,煤矿,铁路,电厂,煤化工基地,正在迅速带动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这些项目也深刻的影响着周边农牧民的生活,同时带来了对当地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对草原的污染和破坏以及对当地地下水资源的潜在影响。
正蓝旗上都电厂每年从滦河上的西山湾水库抽取上千万立方的工业用水;大唐多伦煤化工项目每年同样从西山湾水库抽取上千万立方的工业用水;大唐克旗煤制气项目即将每年从西拉木伦河上游的大石门水库抽取上千万立方米的工业用水。
滦河是天津市工农业及生活用水的重要水源,西拉木伦河是西辽河上游的主要源头之一。流域上游工业开发对于水资源的过度利用,势必影响到下游的工农业和生活用水的需要。
如何平衡当地工业用水、农业用水、牧业用水以及生活用水的需求?
如何平衡上下游之间对于有限的水资源的合理分配?
大量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同时,如何对当地水资源进行合理保护?
对环境的影响
多伦县向东不到10公里,大唐多伦煤化工厂区正南约3公里的山间低地,是大唐的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当地居民反映那里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志愿者现场调查发现那里是一个开放性场地,各种车辆频繁往来运送白色,黄色、黑色的固体和液体废弃物。这些废弃物直接倾倒在山谷间的低洼处,除了一道大坝,没有任何其他的处理措施。道路上尘土飞扬,倾倒的黑色废水和天然降水直接混合,由于现场没有防渗或隔离措施,将对草原生态和地下水产生潜在影响。
从多伦县向东北方向,就进入克什克腾旗,大兴安岭的主峰黄岗梁就在克旗境内,是国家森林公园,同时,那里也是贡格尔河的源头。然而,在同一区域内,黄岗梁铁矿也一直处于生产状态,铁矿开采和生产过程中的废水,通过管道直接排进了附近草原上的一处低地,形成了明显的污水湖。在污水湖不远的地方,就有一片枯死的树木,不知道是不是因为附近水体受到污染的缘故。
在锡林浩特市区以东,向西乌旗方向约15公里处,是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公司的露天煤矿,正在大规模地进行开采作业,一片繁忙景象。工地上和工地旁,机械及往来车辆扬起浓浓的烟尘。然而同样也就在矿区旁边,依然有牧民的草场和牧民的家,牧民的羊群和马群也同样在这样的环境中生活。
这三个话题,共同涉及的一个问题就是环境信息公开。
还是这些问题:
- 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企业是否应该就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进行公开说明?
- 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企业是否应该公开其环境影响报告及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 如果这种排放符合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企业是否应该进行公众告知以环境公众对于环境污染的担心?
如果这种排放不符合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如何进行改善并进行公众告知以推动企业自觉和社会监督?
一位不知名的网友回复说:
“1、要查清所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
- 要查清排放点地表水、地下水的流动方向和所经过的环境敏感点(居住区和活动区);
3、下游方向居民的健康状况等。
4、无可非议,企业的环境监督、监测是当地县市环保局、监测站的本职工作。
5、作为民间环保组织,应是站在他们之上去敦促、追踪或暴光,不必过多花费。如涉及到诉讼,必要的费用应由被告方付。”
来自地球村的环保志愿者胡宇援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保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的规定,指出:
一、根据《办法》第十一条,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环境信息:
(十三)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公开下列企业环境信息:
(四)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
第二十条,列入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名单的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二)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
所以该企业应该公开说明堆放场的废弃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
二、根据《办法》第三章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公开下列企业环境信息:
(一)企业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
(二)企业年度资源消耗总量;
(三)企业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
(四)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
(五)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六)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
(七)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
(八)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九)企业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第二十条列入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名单的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
(三)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企业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公开前款所列的环境信息。
该企业应该公开其环境影响报告及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根据《办法》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环境信息: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环境保护规划;
(三)环境质量状况;
(四)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七)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九)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
(十)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十一)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十二)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十三)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十四)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十五)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
(十六)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范围编制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公开下列企业环境信息:
(一)企业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
(二)企业年度资源消耗总量;
(三)企业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
(四)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
(五)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六)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
(七)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
(八)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九)企业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第二十条列入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名单的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
(三)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企业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公开前款所列的环境信息。
根据《办法》其环境影响报告及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应该由政府公开。
四、根据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如下原则进行改善并进行公众告知以推动企业自觉和社会监督。
1、协调发展原则;
2、预防为主、防治并重原则;
3、污染者付费原则;
4、公众参与原则。
我国环境问题看似技术、资金问题,其实许多是机制问题。部分企业“三不怕”:不怕环境监察,不怕行政处罚、不怕造成群众损害;地方政府“三不查”:群众不上访不查、媒体不揭露不查、领导不批示不查。
结论:环保不能只由政府、专家和少数企业参与,公众的利益必须由公众来参与维护。
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依据:环境权理论。
要求:环境安全教育;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环境信访制度;
环境举报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上述问题与解答,仅只针对了企业的污染排放情况。草原上的农业开发,草原上的植树造林,同样需要有力的环境信息公开,以帮助整个社会提高环境意识,真正实现科学发展与环境友好。
援引胡宇的总结:《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实施4年以来,环境信息公开无论政府还是企业都有明显的提升,有了真实的环评信息,结合目前国家的相关法律,好好保卫我们的地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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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草原开发 污染 信息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