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甄伟 发表于 [2014-11-7 10:27:34] | 返回上一级浏览4251次 |
我国电磁环境管理的重大进展
——国家公众环境控制标准GB8702-2014日前正式发布
经长达十年以上围绕电磁场是否存在“长期健康影响”及国际标准是否安全的争议与反复讨论,我国电磁环境控制国家标准日前终于正式发布。最终定名为《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的电磁场国家标准已经环保部批准后,已于2014年10月公开发布,并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是对原《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的修订。把标准适用频段向下扩展到1Hz~100kHz低频段,包括50Hz工频在内。并同时取代、废止了原《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88)》。值得注意的是:
(1)国家标准定名为《电磁环境控制限值》,弃用了长期以来在社会广为传播、屡屡引起公众混淆与误解的“电磁辐射”不当术语,代之以能正确反映实际环境影响因子本身特性的“电场、磁场和电磁场”等恰当术语。为社会消除对“电磁辐射”概念的非理性恐惧、规范电磁环境官方用语奠定了基础。
(2)《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新增的1Hz~100kHz低频段,秉承“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原则,结合国情,参考采用了WHO推荐的ICNIRP1998和IEEE/ICES C95.6标准。对50Hz频率磁场,取用ICNIRP1998限值,限值为100μT。可能是考虑了高压输电线路环境评价标准(HJ/T24)原推荐的50Hz磁场限值(100μT)在国内已有效执行多年,故未采纳ICNIRP2010导则的新推荐限值(200μT)。
50Hz频率电场控制限值4kV/m适用于民房、学校、医院、办公楼等有人长时间居住、生活或工作的场所,该限值与现行环评标准《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 24-1998)一致。对架空输电线路下方局部地域内的农田和公众偶尔停留或活动的特定场所,规定了电场不允许超过10kV/m。这应该是考虑了国际绝大多数国家的设计惯例和我国超高压电网建设设计的基本现状(在10kV/m下无体内健康不良影响;在一定条件下的体外电场感觉也在可接受范围内)。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美国IEEE/ICES C95.6标准就明确规定输电线路下方走廊内最大允许10kV/m,他们认为,对这些实际处于开放状态下公共地域,规定电场强度不得超过10kV/m是符合社会与公众利益的。
(3)GB8702-2014规定了输变电工程电磁环境控制限值,取代了原《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暂定限值”的功能。使输变电工程电磁环境评价升格为国家强制标准,有利于提升环境评价工作的水平及权威性。修订后新发布的HJ24-2014定名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输变电工程》,作为强制性环境评价工作标准,同时于2015.1.1生效。
(4)对原GB8702-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原有的高频段限值(包括磁感应强度μT限值和等效平面波功率密度Seq限值),估计也是由于在国内广播电信等领域已沿用多年,故原则上维持原GB8702-88规定的限值水平。
(5)新发布的《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同时取代、废止了原《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88)》,值得一赞。这有效地维护了电磁环境国家标准的严肃性、科学性与一致性,避免了我国环境电磁场卫生标准与世界卫生组织为代表的国际主流趋势相悖离,也避免了因电磁环境管理标准混乱可能诱发的社会争议。
卞甄伟读、写于201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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