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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学者都赞同WHO国际EMF计划的电磁场评估结论吗?-A3-0014
顾延宽 发表于 [2014-5-19 15:34:36] 返回上一级浏览4977次

 

不是的。WHO的国际电磁场计划的标准制定基础和文献评估方法,国际上有部分专家学者持有不同的看法。

持有不同意见的人士,在2002年成立了一个新的国际组织---国际电磁辐射安全委员会(ICEMS) ICEMS 作为一个国际学术性团体,其宗旨在于推进电磁场公共健康问题研究,建立风险评估、预防、管理和交流的新科学基础和策略(参见许正平姜槐:《电磁场健康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势在必行》,中华预防医学杂志20041月,第38卷第1ICEMS2002年、2006年先后开过两次会议,分别形成并公布了2002卡塔尼亚(CATANIA)决议、2006贝内文托(Benevento)决议。

ICEMS2006贝内文托决议中认为,“电磁辐射的职业暴露和公众暴露均有可能危害健康”,并“倡导使用无线电通讯系统的代用品,如光纤和同轴电缆;设计能满足较高安全要求的移动电话,包括使辐射远离头部的设计;保留现有的有线电话网络;将居民区附近的高压线转为地下埋设,而在居民区附近架设高压线只作为最其次的布设方案”等意见,支持并重申了2002卡塔尼亚(CATANIA)决议。现将贝内文托决议的主要观点引述如下:

1)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就现有的电磁辐射暴露水平而言,电场、磁场、电磁场或电磁辐射的职业暴露和公众暴露均有可能危害健康。

2)低强度电磁场不能影响生物机能的观点目前并不能代表当今学术界的观点。

3)流行病学和体内外实验研究均表明一些极低频电磁场暴露能够增加儿童癌症的患病风险,并能够造成儿童和成人出现其他的健康问题。越来越多的流行病学证据表明长期使用移动电话可能增加脑肿瘤的患病风险。

4)呼吁各国政府采用以预防为基本原则而制订的电磁辐射公众暴露和职业暴露指南。

这些观点中,不论是关于低频场,还是射频场,与WHO的“国际EMF计划”的结论(本书已有专门介绍)几乎是相反的。至于贝内文托决议中所提出的预防策略,与科学技术进步的现实差距甚大,有的也是无法实施的。ICEMS4点呼吁却否定了WHO推荐、并已经为世界各国普遍选用的国际标准,与国际实情不符。

贝内文托决议中 “倡导使用无线电通讯系统的代用品,如光纤和同轴电缆”,“保留现有的有线电话网络”,“建议消费者控制使用无线电话,并利用有线电话拨打耗时较长的电话”,“尽量限制幼儿和青少年使用移动电话和无绳电话,并应当紧急禁止电信公司以儿童为对象的市场销售”等。这与“移动代替固定”的通信发展潮流是背道而驰的,也是不符合通信要满足人们不论何时、何地,与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互通信息的最终目标的。

至于“应当在城市、公共建筑(学校、医院及居民区),及公共交通工具指定无线电清洁区域,以便对电磁辐射敏感的人能够进入上述场所”的建议,至少是不符合移动通信蜂窝技术要求的。如果设立“无线电清洁区域”,移动通信如何实现无缝覆盖?城市居民是否还要使用各种家用电器?办公场所是否要废除电脑?因为只要有家用电器、有电脑等现代办公设施的地方就不可能是“无线电清洁区域”。

还有“将居民区附近的高压线转为地下埋设,而在居民区附近架设高压线只作为最其次的布设方案”等。这样做需要增加多少电力建设的投资暂且不说,建议本身是否符合电场、磁场的技术特点与屏蔽要求就值得商榷。

由于ICEMS的这些观点在互联网上有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在我国内地大型变电站电磁纠纷中,在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纠纷中,ICEMS的观点被网民频频转载,到处引用,并作为这些工程危害公众健康的理论依据。所以本书把ICEMS相关的观点列出,稍加评述,供读者参考。

除了国际学术组织ICEMS外,从国家层面上,持有不同观点的有俄罗斯和瑞士。据WHO资料介绍,俄罗斯卫生部于2003年发布了“陆地移动无线通信设备安装与操作卫生要求”,对基站近区最大许可水平(MPL)作了强制性规定,凡“运行在UHF (300-3000兆赫) 范围的基站,非职业暴露的等效平面波功率密度MPL不超过10μW/cm2”。理由是,“无线通信基站给人们的永久住所带来电磁场辐射源。电磁背景水平已经产生全球性增长,并导致它在环境中持续存在”。瑞士环境局认为,“考虑到现在的环境污染,应当尽技术和运营条件的许可,把限制(基站)发射作为预防措施,只要在经济上是可接受的”。“对于长时间暴露的防护核心是‘应用的敏感区域’。在敏感区域的暴露应采用远低于ICNIRP的限值 ”,并规定“作为具体的防护措施,安装限制条件是:对于ERP> 6W的移动电话基站为4-6 V/m”(WHO:Base stations & wireless networks: Exposures & health consequences)。

尽管WHO国际EMF计划的有关射频电磁场的结论,是集中了全世界各国的技术力量和研究成果而获得的,这是现阶段既能保护每一个人的健康,也有利与电力、广播、通信、天文、军事技术等有关整个无线电行业发展的科学结论,但要所有的人们都认同WHO这些研究成果与结论,既需要广泛深入地宣传,也要假以时日。何况,出现不同观点是很正常的,也应该是容许的。要让不同观点的国家、学术组织及专家、学者个人,有一个认识和研究的过程,以及拥有保留不同观点的权力。

(引自顾延宽著《移动通信电磁辐射知识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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