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与法规 - 探讨性论文
我国直接选用国际标准有什么困难吗?-B3-0010
顾延宽 发表于 [2014-5-20 10:58:31] 返回上一级浏览3910次

应当说没有什么困难。

首先是WHO的意见非常明确。耗资3.8亿美元(开始2.5亿,后来又增加1.3亿)的WHO国际电磁场(EMF)计划已经进行12年了。鉴于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电磁场标准如果不一致,可能会增加公众的担忧或恐慌,WHO已向会员国推荐了国际非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ICNIRP1998)和美国电子与电气工程师协会(IEEE2005)电磁场暴露导则与标准,并明确建议所推荐的这两项标准应作为各国制订电磁场标准的基础。

其次,WHO的国际EMF计划的国际权威性、科学权威性都是非常明显的。8个国际专业组织及60多个成员国参加,研究经费之巨、研究时间之长是空前的,科技资料、EMF研究成果审查工作量也是浩大的;集中科学家专业智慧和各国政府主管官员的睿智更是广泛的。这样的工作水平和层次,不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标准制定过程可以比拟的。

特别是WHO作为联合国的一个组织,其研究的社会公益性、公众性,应当是可以信赖的。再说,ICNIRP的导则也不是哪位专家的一家之言。ICNIRP的十四位委员都是国际上一流的专家,在各种各样的文献中选取材料均以可信度为标准,只有被证实了的才用来作为制定辐射标准的依据。

第三,中国作为WHO成员,并于1998年正式加入WHO国际EMF计划,被划分在西太平洋区;国家卫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等派员充任联络人员。为了保护我国公众的健康,促进国家EMF技术和产业的发展,有责任制定出与国际标准相衔接的中国EMF标准。根据我国加入WTO时签订的协议(TBT2),国家强制性标准最终要有75%以上采用国际标准,如果不采用国际标准,需要向WTO阐明理由,并提出所根据的数据和理论基础。 2002 10 月,中国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组织赴欧考察报告中转述了Dr.MH.Repcholi 的意见:“世界卫生组织目前完全接受 ICNIRP 的标准限值,它是目前较好的标准,希望中国能使用好的标准来管理 EMF 。如果采用其他限值,则一定要提供试验数据和理由”参见WHO 是如何评价 ICNIRP 导则的权威性的?》,珠江环境报,20061021日, 第866期)。中国选择与国情相适应的电磁环境政策与环境标准、积极顺应以世界卫生组织为代表的国际EMF标准主流趋势,既是符合中国国家利益的合理选择,也是遵循了WHO的全面导向,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保护公众的正确举措。

第四,国内已有这方面的意见。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联合工作组于2002年曾组团赴欧洲和美国考察国外相关标准的制定情况,考察对象主要是ICNIRPIEEE标准的制定原则、方法。“在考察团回国后的考察报告中,已经明确建议采用ICNIRP的指导方针。……为此,联合工作组要求提出反对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机构需要提交所根据的数据和理论基础”(李雪帆:《国际电磁辐射与健康问题发展状况》)

虽然,数年前,考察团已经与ICNIRP进行了交流,但是,至今国内还停留在长期效应和短期效应、热效应和非热效应的学术讨论中。可以肯定地说,在电场、磁场和电磁场这类涉及公共健康的社会敏感问题上,学术讨论都是以关注社会公众利益为基本前提的,但要在短时间内统一学术观点,难于上青天!这样,中国老百姓长期处在一个电场、磁场、电磁场的健康风险被完全妖魔化的氛围之中,还能奢谈什么心理健康。只有共同向公众传递全面、客观、正确信息,才是确保公众健康、有利行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建设“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需要。因此,在国内专家学术意见暂时无法统一的情况下,采用WHO推荐的国际标准,应当是我国目前比较合适的选择,也是符合WHO对各会员国的建议。在这方面,国际上已有先例。澳大利亚原来的国家标准中,公众防护参考限值比ICNIRP严格了一倍还多。在2003年颁布的新标准(参见《RADIATION  PROTECTION STANDARD Maximum Exposure Levels to Radiofrequency Fields —3 kHz to 300 GHz)中,吸取了国际EMF计划的成果,该指标值就改成与ICNIRP一致了。

(引自顾延宽著《移动通信电磁辐射知识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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