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甄伟 发表于 [2013-4-24 23:23:45] | 返回上一级浏览9324次 |
曝露标准是电磁场环境健康标准体系的核心与基础
WHO国际电磁场计划,把电磁场标准分为两类:其一是曝露标准,它按照科学依据并赋予适当的安全裕度,给出限制人体电磁场曝露的限值(ICNIRP导则与IEEE标准即属此类);另一类是限制设备或装置电磁场排放水平的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s),它规定特定设备产生电磁场水平的控制性限值。
(1)曝露标准(Exposure standards),
国内有将“曝露(英文exposure)”译为“暴露”、“接触”,这都是可以的,但是把它译为“辐射”则是误导性的,这既不符合英文原意,更会导致公众误解。
对EMF(电场、磁场和电磁场)曝露风险的评估与曝露标准及限值的确定是紧密相关的。因此,WHO在致力于对这类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风险进行总体评估的基础上,推荐国际非电离辐射委员会和美国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两项国际曝露标准,作为各国制订本国强制性国家曝露控制标准的依据。
1998年国际非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发布的《限制时变电场、磁场和电磁场曝露(300 GHz以下)导则》与2002年9月批准发布的《IEEE关于人体曝露于0~3 kHz电磁场的安全水平标准》(IEEE std.C95.6 2002)标准在以下基本方面是完全一致的:
(1)明确指出“没有足够和可信的证据可供作出以下结论,即长期曝露于社会公众和职业环境现有水平的电场和磁场,对人体健康是有害的或者会引起包括癌症在内的疾病”;
(2)提供基本限值及最大许可曝露水平(MPE)(在ICNIRP导则中称为“参照水平”)的限值体系。
(3)明确最大许可曝露水平是由基本限值导出的(有关指标包括电场强度、磁感应强度及接触电流等);而基本限值是由有害电气阈值赋予安全因子后得出的。最大许可曝露水平的定义是“没有有害影响,并已具有可接受的安全因子在内的曝露水平”。符合最大许可曝露水平即可确保符合基本限值,但超过最大许可曝露水平并不意味着必定超出基本限值。
世界卫生组织向各成员国推荐的曝露标准是建立在对不同频段的电场、磁场和电磁场健康风险全面科学评估基础上的。既考虑了电磁场短期健康影响,也考虑了长期健康影响。其公众曝露限值对包括不同体质状况的老人、儿童及孕妇提供了足够的安全倍数。特别重要的是,它规定了对不同频率(哪怕是含有多种频率的电磁源)电磁场公众曝露的允许限值及多频率共同存在时的合成方法。因此ICNIRP国际曝露标准与美国IEEE/ICES C95国际曝露标准一起,已成为全频段电磁场国际标准体系中的基础标准及核心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按世界卫生组织的统一协调步骤,国际非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ICNIRP)已于2010年发布了替代ICNIRP1998中低频部分相关内容的《限制时变电场和磁场曝露(1Hz~100kHz)的导则》(目前,ICNIRP正在修改100kHz及以上高频部分的导则)。
(2)测量与评价标准
这是一批用于解决“如何测量”和“如何评价”的电磁场技术标准。如:可用于节能灯评价的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IEC62493“与人体电磁场曝露有关的照明设备评价(2009)”》;可用于家用电器和类似电器评价的《“与人体曝露有关的家用电器和类似电器的电磁场测量方法”(IEC62233-2005)》以及可用于电力设施低频电场、磁场人体曝露评价的《与人体曝露有关的低频磁场和电场的测量—仪器要求和测量指南(IEC 61786-1998)》等。
上述测量与评价标准有十分重要的共同点,即:它们都是以国际公认的曝露标准为基础,具体规定针对不同电磁源的测量与评价方法和需注意的关键技术,以避免因测试条件不一或测试仪器频段选择不当致使误判为“不合格”等“乱评价”现象。WHO国际电磁场计划列举的后一类标准多由IEEE、国际电信联盟、国际电工委员会、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化委员会等国际组织负责协调、制定。显然,曝露标准(导则)是判定是否存在健康危害的依据;各类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电磁场技术标准、排放标准都必须与曝露标准的对应频段限值相比较,并保持检测与评价条件的一致性,从而在国际上形成了涉及人体健康的电磁场标准的完整体系。
(卞甄伟整理、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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